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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销毁存在哪些误区?

2022/06/10

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间的推移,档案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了,数量一多,档案的价值也会随着改变,有些档案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价值,就需要档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的鉴定和销毁。有些企业对档案销毁存在着一定的误解。下面就由银雁科技来为您介绍一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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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企业领导有顾忌,档案鉴定销毁责任强。

 

  在《档案法》中,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对于未到期的会计档案或者到期但仍有凭证的,应当追究参考价值会计档案销毁的法律责任。有时候,到期的会计档案在重新鉴定时不能百分百准确,如果以后需要凭证,一般是长期的。另外对于不进行过期会计档案鉴定销毁活动的行为,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没有责任。

 

  2、国有企业缺乏效益观,无论成本如何。

 

  保管档案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,包括仓库费、办理费、保护费、参考费等,每份档案的保管费约为100-200元/年。以油田档案为例,目前油田期满档案占案件的30%,保管在案件中的15%。期满会计档案数量在7-8万卷之间,每年需要支付700-1400万元。

 

  针对年产值超出100亿元的国企而言,假如放到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都不是,这是由于国企效益观念不足导致的。可是随之油田的发展趋势,会计档案数的迅速增长,档案资料的容量趋向饱和状态,面临着档案资料数量无限增长与有限保存工作能力的矛盾。这种矛盾的最后解决方式将会是档案资料管理的效益难题,在鉴别档案资料时,务必考虑到档案资料的使用价值与保存成本费的占比。因而在鉴别工作中,要舍弃不计成本费,越变越好的观点,考虑到每一份档案资料值不值保存,值不值保存多长时间。

 

  3、为了自己的利益,档案管理部门工作热情不高。

 

  根据1985年劳动和人事部、国家档案局颁布的《地方各级档案人员编制标准(试行)》,档案人员编制按收集档案数(含有档案价值的数据)计算,即按收集档案-1000卷确定编制基数:地方、县(区)、县级档案5人,收集不足1万卷的,适当减少编制,但不少于3人;区域性城市档案7人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等大城市档案10人。

 

  超过1万卷不足30万卷的,每500卷增加1人;超过30万卷的,每7000卷增加1人。所以国企档案部门不会积极开展到期会计档案的认定和销毁。这个标准已经试行二十多年了,存在如何让档案人员编制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的问题。

 

  综上所述就是档案销毁时的常见误解了。下一篇我们来讲述一下,要如何走出这个误区,做好档案销毁的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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